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淺談日本遊民現況與福利服務

想到日本這個國家,腦海裡出現的第一印象會是到什麼呢?穿著和服的藝妓?滿山滿谷的櫻花(妹)?擁有時間停止器的電車癡漢但不管對日本是抱持著怎麼樣的想像,台灣與日本的友好關係我想是不在話下。

日本政府公佈2014年觀光統計,偽哉我國不但是訪日人數最多的國家(約25),甚至還遠勝鄰國中國大陸(約17萬)。日本對於台灣的影響,漸漸地不單限於國際貿易,在政策研擬上也是我國重要的參考資料(例如:長照保險法)。

然而,我今天想跟大家介紹的,並不是大家所熟悉,那個充滿櫻花香氣(花粉症)的日本文化,而是想要挑戰大家最不熟悉,甚至大家平常比較少碰觸的議題--遊民環境。

我想很多人一定想問:「我單上北海道、中扛東京鐵塔、下尻九州廣島、將狗京都大阪,別說沒到看遊民,我是連紙箱放在地上都沒看到過。」這是當然,如果外國人來台灣旅遊會到萬華觀光嗎?絕對呵呵。並且觀察日本社會相較上又是更注重「外在觀感」的國家,因此在旅客常使用、繁榮的交通公共設施附近遊民是比較難以聚集的。

而台灣有個阿里山,日本有座富士山。在台灣提到遊民聚集地區,第一想到的應該是位於臺北的萬華區,那麼日本呢?由於日本地緣廣大,依地方總共有三處主要遊民聚集地:大阪あいりん區、東京山谷區、橫濱壽町區。

而這次因為指導教授(簡稱老闆)的引薦,讓筆者有機會到東京山谷區主辦遊民業務的NPO(山友會)進行見習,以下針對環境觀察、以及政策脈絡分析的方式,潛談日本遊民現況以及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情形。



一、 日本遊民現況與政策脈絡



(參考厚生労働省「ホームレスの実に関する調作成)

從圖表趨勢可以觀察到,日本遊民數量從2003年的25,296人到2014年的7,508人,幾乎減少了3/2的遊民人數。(註:此調查採用日間觀察模式,因此寄宿於網咖、速食店、只有晚上露宿街頭的遊民並未被採記,因此實際人數應是高於統計數字)
 
而為什麼日本遊民人數在2003年以後產生明顯的下降呢?筆者認為與日本於2002年開始實施的「遊民自立支援法(原名:ホームレス自立支援法)」有關。因當時遊民數量較多,甚至出現了逐水草而居,沿著隅田川搭起帳篷的特殊景象。


圖片取自網路,攝於90年代的隅田川沿岸

而該法案的成立,最迫切處理的是遊民的居住問題。而在居住上遊民的問題是什麼?是因為無法負擔房租費用嗎?其部分原因指出並不只是金錢負擔,而是在日本租屋必須提供「保證人」,因為無法提供保證人而被拒絕的案件不在少數。因此在法案成立後,日本政府導入公部門債務保證制度,由政府擔任保證人,透過政府的轉介入住到民間公寓,或是入住到短期的自立資源中心,解決住宿上的需求。

  而先解決了住的問題,其實與後者要解決「就業」問題是息息相關,因為居無定所這項條件,通常會影響上司的錄取標準。試問,如果你是上司,在條件差不多的情況下,你會選擇有穩定居住事實的員工,還是居無定所的遊民呢?因此,在解決問題的問題後,也增加了遊民取得就業的機會。這也漸漸的讓滯留至外的遊民數量逐步降低。


2015.05.14攝於隅田川沿岸,「帳篷滿座」的景象已成歷史


二、與政府間間配合強制撤離的默契

那麼其他尚未擁有安定住所的遊民,主要都聚集哪裡呢?
而以東京地區為例,除了居住在速食店、網咖等地外,較為民眾所知的就是上野公園以及墨田公園地區。而筆者這次田野調查的地點在隅田川河岸,因此向大家介紹尚滯留在隅田川河岸的遊民們現在的居住方式。

2015.05.14攝於隅田川天橋下

 遊民們在天橋下用簡單器材蓋起「房子」,而在底下的白線是政府所劃,讓遊民有「固定」的棲息空間。(政府謎之音:你們既然要在這邊滯留,至少不要在沿岸有礙觀瞻,來來來,我幫你們劃線在這裡我們比較好管理喔!)。筆者認為這方面對遊民是蠻友善的做法,身為上位者的角度,在解決與實際問題上保持彈性,在可接受的範圍,允許遊民的滯留行為。


來自警方貼於小屋上的撤離通知

「哪尼!阿剛剛不是說日本政府寬宏大量讓遊民能夠居住在白色框框裡面,那現在這張撤離通知書你不覺得你的臉熱熱的嗎?」呵呵。

且慢,這裡還想要跟大家澄清的是,日本政府讓遊民得以滯留於橋墩下是基於默許的態度,其白線的劃製也並非有法源依據,換句話說遊民的滯留行為怎麼樣都還是屬於違法。因此如果有民眾投訴或是業績報告壓力,其警方還是需要依規定執行撤離。然而,根據當地NPO的解釋,其實這種撤離只是形式上的行政動作,在遊民之間稱這種撤離行動為「山狩Yamagari)」,我想中文使用者的各位已經可以猜到字面上的含義,簡單來說原意為山間狩獵,代表警方即將要開始進行強制撤離的業務。
 
而在執行業務的期間,警方會像上面那張圖一樣,在每頂「帳篷」牆上貼上警告通知標注撤離時間,而遊民必須要在期限內把帳篷撤離,讓警方拍照存證向上面老大交代:「老大我們警方非常棒棒!這次的撤離行動堪稱完美!」等事情過後遊民在移回原處。


三、 飲食配給

 對於遊民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解決食物的問題。在台灣多是於逢年過節在定點配發食物,而在日本的遊民情況讓筆者比較震驚的,是透過政府及各非營利組織的協力合作,幾乎每天從早到晚都有團體在定點向遊民分配食物。在網路也公佈配給期間及地點,使需求者得以掌握動向(https://ikiruasisuto.wordpress.com)。

取於山友會網站2015.05.07食物配給實況




四、遊民死亡報告

最後,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關於遊民的環境危險因子以及死亡調查報告。

參考「大阪市におけるホームレス者の死亡調査」繪成

  不論在日本還是台灣,遊民的生活環境同樣都暴露於危險當中。因為對遊民社會普遍存在著負面意向,台灣從2011的萬華潑水節應曉薇事件、2012西門町青少年潑糞事件、到2015的議員提案強光驅趕遊民爭議,都可以嗅出遊民與社會文化的緊張關繪成
  由上方圖表顯示,遊民在死亡成因結構當中,相較整體人口有相當高的比例來自於「自殺」。且好發年齡層約在60~69歲之間,與整體人口好發於30~49歲不太一樣,代表遊民在選擇自殺的因素上與一般人不盡相同。

五、結語

筆者之前看過一篇質性記錄訪談,討論日本遊民主觀認定生活日趨艱難的因素,主要提出三項理由。

1.     手機的普及
通常遊民使用電話卡進行聯絡,但隨著手機的普及,公共電話亭數量也跟著銳減,遊民習慣的通訊方式漸漸地邊緣化。

2. 環保法的上路
   在環保法尚未上路以前,遊民可以把民眾不需要且棄置在回收場的傢俱拿回去重新使用,但環保法上路之後民眾無法再自由的丟棄大型傢俱,因此遊民得以取得生活傢俱的機會大大減少。

2.     電視DTB推廣
像是無線電視一樣,以前遊民只要取得或是重新組裝電視機後,至少都可以收看到部分的電視節目,但是因為電視DTB的推廣,無線電視的收信方式被終止,而遊民又沒有多餘的錢與電信業者簽約,因此遊民漸漸的被迫失去了與外界接觸的機會。


  本篇文章中筆者目的是想向各位分享日本遊民現況,希望大家能夠一同關注遊民議題題外,也能參考其他國家之經驗,讓我們國內的服務能夠更有效率,下一篇將持續介紹筆者見習的非營利組織「山友會」的服務模式。有疑惑者歡迎大家在底下留言討論了。

2015年5月3日 星期日

為什麼公務人員不符合勞災保險給付對象?

為什麼公務人員不符合勞災保險給付對象?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民眾對於公務人員不符合勞災給付範圍表示疑議

「按月投保費率比一般勞工高,卻沒有職業災害補助,難道公務人員工作環境不需要被保障?我不能接受!」身為研究社會福利的社工系學生,我想我有義務來討論這件事。

而要了解這個命題,我想先帶大家回溯到1995年前的台灣保險狀況
沒錯,就是在全民健保開辦尚未開辦的年代,與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稱公保)並未提供勞災給付有著直接關係。

1995年全民健保尚未開辦前,醫療保險的給付分散於勞工保險(以下稱勞保)、農民保險、公務人員保險、低收入戶保險之中,而這些給付幾乎是對就業人口群的醫療保障,換句話說,當時只有工作人口才得以使用醫療保險的補助。根據中央健康保險局的統計,當年的社會保險納保率約為57.6%,且未納入保險的給付的大部份又分散於婦人、小孩、老人,而這些人也正是最需要醫療給付的群體。因此自1995年健保開辦後,讓原本分散的醫療給付和而為一,截至目前為止納保人數已達到99.9%(2014年6月)。

那而公保為什麼那麼廢!竟沒有納入職災給付?如果是生在1999年公保法修前定的捧呦,你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因為當時的公保的確是納入給付範圍當中。

根據1999年公務人員保險法修訂前的第23條之1,公保給付項目原包含生育疾病傷害3項醫療給付,以及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4項現金給付。但1995年健保開辦後,醫療給付與公保重疊,因此取消了疾病生育傷害3項給付,避免領取二重福利。但仍保有重大事故的殘廢、死亡、眷屬喪葬等給付。

但明明全民同樣享有健保的醫療保障,為什麼公保要取消勞災給付,而勞保卻不用呢?

筆者認為最主要原因,是兩者在體制上根本的不同公保的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勞保的主管機關為勞保局),所造成公保取消勞災給付的原因。那是什麼樣的不同?以下把公保與勞保的體制以圖像化的方式,並以投保路徑為例,整理兩項保險於體制上的差異進行說明。



一、體制上的不同



公保

1.中央主管機關是銓敘部

2.投保單位為政府組織

3.個人:政府
保費負擔比為35:65





勞保

1.中央主管單位是勞保局

2.投保單位是民間組織

3.個人:僱主:政府
保費負擔比為20 :70 :10




兩項保險「投保單位」的差異性,公保對應到為政府組織,而勞保則為民間單位。兩者除了在負擔比率的不同外(勞保中賦予僱主需承擔的保費比率較高),最關鍵性的差別在於公保體制上,政府同時承擔了僱主以及保險負責單位的雙重角色,而這樣的雙重角色為什麼會影響1999年的公保法修訂,把原本納入的醫療給付給拿掉呢,那就要讓我們來看看下一張圖,勞災給付的核發路徑與負責單位。



二、勞災發生時,不同身份別的醫療給付路徑

公務人員:

1.職災發生時,直接保障於政府開辦的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

1.向投保單位申請職業傷病門診單,取回自墊之醫療給付

2.保險費由僱主全額負擔

3.強調僱主的安全管理責任
4.實際上職災醫療費用全由全民健保承擔。


於不同身份別的給付路徑可以發現到,勞保賦予民間僱主較多的安全管理責任,僱主必須為發生職災傷害的員工負責,以檢視工作安全環境。但為什麼公務人員的僱主就無需負起職場上的安全管理責任呢?這樣不合理呀?這就要回歸到上一節所提到,政府所擔當的「僱主」及「保險主辦單位」的雙重問題。

如果要公保比照勞災保險模式,投保單位(政府)需繳交全額的勞災保險費用給中央政府,有沒有發現,這只是把「政府」的錢移交給「政府」,實質上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也沒有強調僱主責任的效果,因此要公保比照勞保開辦勞災給付,在本質上的差異下有其困難之處。並且在健保開辦後,公務人員的醫療給付並未因抽離於公保而消失。


結語、

的確,一眼瞬間看到「勞災醫療給付」這項命名,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同樣是工作人口的公務人員,為什麼卻不符合資格,難道是死有餘辜?但就筆者以保險的發展脈絡以及制度面作檢視,認為並不是不保障公務人員的就業環境,而是身份同為僱主與保險單位的政府組織,以把醫療給付的範圍移交至健康保險,囊括1999年前所納入公保法中的生育疾病傷害等3項給付,同樣滿足公務人員於醫療上的需求。

然而,勞保因存在代位求償以及僱主的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僱主需要全額負擔員工的勞災保險費用外,並以實際經驗費率的調整,保障勞工得以在安全的職場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