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日 星期日

為什麼公務人員不符合勞災保險給付對象?

為什麼公務人員不符合勞災保險給付對象?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民眾對於公務人員不符合勞災給付範圍表示疑議

「按月投保費率比一般勞工高,卻沒有職業災害補助,難道公務人員工作環境不需要被保障?我不能接受!」身為研究社會福利的社工系學生,我想我有義務來討論這件事。

而要了解這個命題,我想先帶大家回溯到1995年前的台灣保險狀況
沒錯,就是在全民健保開辦尚未開辦的年代,與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稱公保)並未提供勞災給付有著直接關係。

1995年全民健保尚未開辦前,醫療保險的給付分散於勞工保險(以下稱勞保)、農民保險、公務人員保險、低收入戶保險之中,而這些給付幾乎是對就業人口群的醫療保障,換句話說,當時只有工作人口才得以使用醫療保險的補助。根據中央健康保險局的統計,當年的社會保險納保率約為57.6%,且未納入保險的給付的大部份又分散於婦人、小孩、老人,而這些人也正是最需要醫療給付的群體。因此自1995年健保開辦後,讓原本分散的醫療給付和而為一,截至目前為止納保人數已達到99.9%(2014年6月)。

那而公保為什麼那麼廢!竟沒有納入職災給付?如果是生在1999年公保法修前定的捧呦,你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因為當時的公保的確是納入給付範圍當中。

根據1999年公務人員保險法修訂前的第23條之1,公保給付項目原包含生育疾病傷害3項醫療給付,以及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4項現金給付。但1995年健保開辦後,醫療給付與公保重疊,因此取消了疾病生育傷害3項給付,避免領取二重福利。但仍保有重大事故的殘廢、死亡、眷屬喪葬等給付。

但明明全民同樣享有健保的醫療保障,為什麼公保要取消勞災給付,而勞保卻不用呢?

筆者認為最主要原因,是兩者在體制上根本的不同公保的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勞保的主管機關為勞保局),所造成公保取消勞災給付的原因。那是什麼樣的不同?以下把公保與勞保的體制以圖像化的方式,並以投保路徑為例,整理兩項保險於體制上的差異進行說明。



一、體制上的不同



公保

1.中央主管機關是銓敘部

2.投保單位為政府組織

3.個人:政府
保費負擔比為35:65





勞保

1.中央主管單位是勞保局

2.投保單位是民間組織

3.個人:僱主:政府
保費負擔比為20 :70 :10




兩項保險「投保單位」的差異性,公保對應到為政府組織,而勞保則為民間單位。兩者除了在負擔比率的不同外(勞保中賦予僱主需承擔的保費比率較高),最關鍵性的差別在於公保體制上,政府同時承擔了僱主以及保險負責單位的雙重角色,而這樣的雙重角色為什麼會影響1999年的公保法修訂,把原本納入的醫療給付給拿掉呢,那就要讓我們來看看下一張圖,勞災給付的核發路徑與負責單位。



二、勞災發生時,不同身份別的醫療給付路徑

公務人員:

1.職災發生時,直接保障於政府開辦的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

1.向投保單位申請職業傷病門診單,取回自墊之醫療給付

2.保險費由僱主全額負擔

3.強調僱主的安全管理責任
4.實際上職災醫療費用全由全民健保承擔。


於不同身份別的給付路徑可以發現到,勞保賦予民間僱主較多的安全管理責任,僱主必須為發生職災傷害的員工負責,以檢視工作安全環境。但為什麼公務人員的僱主就無需負起職場上的安全管理責任呢?這樣不合理呀?這就要回歸到上一節所提到,政府所擔當的「僱主」及「保險主辦單位」的雙重問題。

如果要公保比照勞災保險模式,投保單位(政府)需繳交全額的勞災保險費用給中央政府,有沒有發現,這只是把「政府」的錢移交給「政府」,實質上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也沒有強調僱主責任的效果,因此要公保比照勞保開辦勞災給付,在本質上的差異下有其困難之處。並且在健保開辦後,公務人員的醫療給付並未因抽離於公保而消失。


結語、

的確,一眼瞬間看到「勞災醫療給付」這項命名,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同樣是工作人口的公務人員,為什麼卻不符合資格,難道是死有餘辜?但就筆者以保險的發展脈絡以及制度面作檢視,認為並不是不保障公務人員的就業環境,而是身份同為僱主與保險單位的政府組織,以把醫療給付的範圍移交至健康保險,囊括1999年前所納入公保法中的生育疾病傷害等3項給付,同樣滿足公務人員於醫療上的需求。

然而,勞保因存在代位求償以及僱主的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僱主需要全額負擔員工的勞災保險費用外,並以實際經驗費率的調整,保障勞工得以在安全的職場中工作。

4 則留言:

  1. 勞工保險第二條第二項將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醫療部分由健保去執行,保險人直接撥付費用給健保。重點是,第二項的職災傷病、失能與死亡給付與該條第一項的普通傷病、失能與死亡給付是不同的。談公務人員沒有職災保障時講的是這部分給付項目以及給付內容的差異;沒有普通事故與職災的給付差異,雇主(政府)就不會積極照顧受雇者(公務員)的身心健康。舉最簡單的例子,公務員的工作時數上限是沒有明文保障的,多做了還只能選補休。已經做不完的情形下,補休根本是空談。您的精闢分析令人佩服,如果能在結論提一下政府固然應該要求事業主,也應該要嚴以律己(自己的雇主責任),這樣會更衡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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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您的回覆及指教:)
      您的提醒了我在思考此議題上的更多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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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好意思,我有想請教的問題,公務人員在工作上,因為長期儀器使用,造成臀腿部筋膜炎傷害,就算看了職業災害科,這傷害看似若有似無,卻造成不能長期搬重物及跑步的問題,我不知道這樣的職災,能找誰幫忙,也不奢望能拿到什麼錢,後遺症已造成,我需要每天對自己復健。而在工作上,職災科幫我寫了公文給公司高層,建議上層主管重新配工,讓我轉調,我也寫了請調單位,但卻不聞不問,親自拜訪主管,被刁難告知要換有癌症、領有重大傷殘的人才可以轉調部門⋯⋯!我不懂?難道職災科給出的公文是廢紙?所以公務人員在怎樣受傷,職災再怎看都沒用囉?是刻意要讓人自動辭職,那我們到底有啥保障與辦法?畢竟我們不是勞工,無法限制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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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
      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盡意您可以依照此相關法規,向保訓會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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